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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1民初2470号

曲锐与白亮、丁玉香民间借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7-03-01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曲锐,白亮,丁玉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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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281民初2470号

原告:曲锐,住吉林省蛟河市。

被告:白亮,住吉林省蛟河市。

被告:丁玉香,住吉林省蛟河市。

原告曲锐与被告白亮、丁玉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受理,2017年1月9日由

审判员赵宏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曲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亮、丁玉香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曲锐诉称:白亮与丁玉香系夫妻关系。2004年4月19日,白亮在曲锐处借款5000.00元,用于经营林蛙生意,约定借款在当年卖林蛙后还清。2004年收获林蛙季节,白亮以效益不好为由拖延给付,并一推再推,经曲锐多年不断催要无果。现诉至法院,要求白亮、丁玉香共同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支付自2005年1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占用期间的利息。白亮、丁玉香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陈述、辩解���举证及质证的权利。

经审理查明:白亮与丁玉香系夫妻关系,白亮于2004年4月19日在曲锐处借款5000.00元,白亮出具欠条一份,约定借款在卖林蛙后给钱,没有约定借款利息。现曲锐诉至法院,要求白亮、丁玉香共同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支付自2005年1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占用期间的利息。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欠条、曲锐自认。

本院认为,白亮在曲锐处借款,并为曲锐出具欠条,双方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现曲锐没有偿还借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白亮应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关于曲锐主张的借款利息,因双方对此没有约定,且对借款期限亦约定不明,故该主张不予支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同法》二百零七条的规定,支持起诉后的逾期利息。因丁玉香与白亮系夫妻关系,故应承担共同偿还的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白亮、丁玉香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共同偿还原告曲锐借款本金50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500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11月15日起至本金偿还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白亮、丁玉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宏国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郑 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