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04执890号
申请执行人:昝菊仙,女,生于1964年7月16日,汉族,居民,住弥勒市。
被执行人:张发芝,女,生于1959年9月2日,汉族,农民,住泸西县。
被执行人:陈礼权,男,生于1955年10月17日,汉族,居民,住弥勒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昝菊仙与被执行人张发芝、陈礼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0.4万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福清
审判员 王建生
审判员 汤政鸿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秦 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