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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04民初2584号

邢妞与漯河市召陵区万金镇袁庄村委会邢庄村3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8-09-26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邢妞,漯河市召陵区万金镇袁庄村委会邢庄村3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04民初2584号原告邢妞,女,1958年5月28日生,汉族,住漯河市召陵区。委托代理人魏玉瑾,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漯河市召陵区万金镇袁庄村委会邢庄村3组,住所地漯河市召陵区万金镇袁庄村委会邢庄村。

原告邢妞诉被告漯河市召陵区万金镇袁庄村委会邢庄村3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受理后,原告邢妞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邢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邢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邢妞承担。

审判员  张啸飞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