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04民初2584号原告邢妞,女,1958年5月28日生,汉族,住漯河市召陵区。委托代理人魏玉瑾,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漯河市召陵区万金镇袁庄村委会邢庄村3组,住所地漯河市召陵区万金镇袁庄村委会邢庄村。
原告邢妞诉被告漯河市召陵区万金镇袁庄村委会邢庄村3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受理后,原告邢妞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邢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邢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邢妞承担。
审判员 张啸飞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