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2081执987号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邹余申请执行王碧骄、吕江林民间借低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余,王碧骄,吕江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81执987号申请执行人:邹余,女,198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王碧骄,女,198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二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余澳,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吕江林,男,198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二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杨小强,四川瑞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邹余申请执行王碧骄、吕江林民间借低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简阳民初字第026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后于2016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情况,房产、车辆登记情况,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尚有案款45956元未执行,执行费589元未交纳。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世忠代理审判员  彭彦强代理审判员  陈军辉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十五日书 记 员  杨家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