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民申2786号再审
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德阳湔江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向阳镇胜利村。
法定代表人:李玉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红兵,四川达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因泉,四川达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四川轶亨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五里墩东街***号商务楼(栋)*层*号。
法定代表人:蒲亨禄。被申请人(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号。
法定代表人:周遵富(总经理)。
原审
第三人:王静,男,汉族,1988年6月6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白江区。再审申请人德阳湔江水泥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四川轶亨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原审第三人王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1民终9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德阳湔江水泥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 判 长 王 健
代理
审判员 翟开富
代理
审判员 温晓梅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井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