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五中法民执字第00707号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重庆榕港商贸有限公司与云南庚辰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榕港商贸有限公司,云南庚欣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庚辰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渝五中法民执字第007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重庆榕港商贸有限公司,住重庆市大渡口区金桥路3号B区2栋317号,69391197-3,法定代表人陈亚阳。被执行人:云南庚欣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前兴路昆明大商园建材装饰批发城10栋,法定代表人陈岗。被执行人:云南庚辰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前兴路昆明大商园建材装饰批发城10栋4楼,法定代表人陈栉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重庆榕港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庚欣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庚辰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0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云南庚欣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庚辰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榕港商贸有限公司于2014-09-28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云南庚辰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417.2元,兑现了本案申请人的部分债权,同时,本院经穷尽措施,未发现两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案申请人也未向我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依法恢复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渝五中法民执字第0070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2014)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066号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 山审判员 翟 林审判员 张小赫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云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