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4执32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罗素珍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罗素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4执32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建国北路658号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65498111P。法定代表人:董力军。被执行人:罗素珍,女,1958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本院在执行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罗素珍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绍虞越商初字第2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告知书,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房地产、车辆等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耿红建审 判 员 王柏林代理审判员 徐立飞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杜亚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