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33财保74号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凤才与被申请人蔡则龙、蔡芝军非诉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凤才,蔡则龙,蔡芝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抚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833财保74号申请人李凤才,男,汉族,1953年4月7日生,住抚远市抚远镇。被申请人蔡则龙,男,汉族,1955年7月11日生,住抚远市抚远镇。被申请人蔡芝军,男,汉族,1977年12月12日生,住抚远市抚远镇。申请人李凤才与被申请人蔡则龙、蔡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蔡则龙名下抚远市农村商业银行账号500010121000348560内339600.00元、蔡芝军名下位于抚远市抚远镇左岸绿洲小区七号楼二单元201室(房产证号20140004**号)69.29��住宅楼一栋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对被申请人蔡则龙名下抚远市农村商业银行账号500010121000348560内3396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不得挂失、支取;蔡芝军名下位于抚远市抚远镇左岸绿洲小区七号楼二单元201室(房产证号20140004**号)69.29㎡住宅楼一栋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和办理其他相关手续。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荣政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闫世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