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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0107行初22号

周乃勃与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8-09-12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乃勃,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吴雄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琼0107行初22号

原告:周乃勃,男,汉族,1980年10月9日出生,住海口市。

委托代理人:李文,海南富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微微,海南富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海口市滨江大道长滨路。

法定代表人:罗宗标,局长。

委托代理人:梁振华,男,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皮修平,海南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吴雄志,男,汉族,1960年9月3日出生,住海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乃勃诉被告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第三人吴雄志不履行登记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乃勃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本案主体发生变化,被告不是受理不动产登记的法定职责部门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是对其行政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乃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 判 长  郭远英

人民陪审员  詹武彬

人民陪审员  符策辉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周 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