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12民初8138号
原告:昆明尊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云波,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662646XXXX。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日新路中段广福城*****幢**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亚南,女,199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系昆明尊园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法务专员,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林某,女,198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浙江省仙居县。
第三人:鲁某,男,197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原告昆明尊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林某、第三人鲁某居间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
原告昆明尊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林某、第三人鲁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尊园经纪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林某、第三人鲁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尊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9元,由原告昆明尊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周永婷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宇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