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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12民初8138号

2016年云0112民初字第8138号原告昆明尊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林某、第三人鲁某居间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7-01-12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当事人
昆明尊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林某,鲁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12民初8138号

原告:昆明尊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云波,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662646XXXX。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日新路中段广福城*****幢**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亚南,女,199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系昆明尊园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法务专员,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林某,女,198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浙江省仙居县。

第三人:鲁某,男,197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原告昆明尊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林某、第三人鲁某居间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

原告昆明尊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林某、第三人鲁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尊园经纪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林某、第三人鲁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尊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9元,由原告昆明尊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周永婷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宇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