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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7民督3号

黄昌柏、董飞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凤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7-10-24
所属地区
凤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
黄昌柏,董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凤冈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黔0327民督3号

申请人:黄昌柏,男,1974年5月12日出生,仡佬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个体,

被

申请人:董飞,男,198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个体,申请人黄昌柏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黄昌柏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是生意上的朋友,2015年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处购买水泥,经结算被申请人欠申请人水泥款2130元。2015年2月1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欠条一张,载明被申请人欠申请人水泥款2130元。后经申请人多次催收未果。现要求被申请人董飞给付申请人黄昌柏水泥款213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董飞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黄昌柏水泥款2130元。申请费10元,由被申请人董飞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小华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罗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