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4民初4488号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恒禾物业(福建)有限公司与洪彩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恒禾物业(福建)有限公司,洪彩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4民初4488号原告:恒禾物业(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法定代表人:黄志强,任经理。被告:洪彩珍,女,197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恒禾物业(福建)有限公司与被告洪彩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恒禾物业(福建)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恒禾物业(福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沈聪明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伟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