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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4民初4488号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恒禾物业(福建)有限公司与洪彩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恒禾物业(福建)有限公司,洪彩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4民初4488号原告:恒禾物业(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法定代表人:黄志强,任经理。被告:洪彩珍,女,197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恒禾物业(福建)有限公司与被告洪彩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恒禾物业(福建)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恒禾物业(福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沈聪明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伟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