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21民督字9号
申请人:抚松县松江河泰和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抚松县松江河镇松江街。
法定代表人:丁贵春,系该公司经理。
被
申请人:仲济兴,男,汉族,无职业,现住抚松县。申请人抚松县松江河镇泰和物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仲济兴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后,于2016年11月7日发出(2016)吉0621民督字9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仲济兴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仲济兴于2016年11月14日对支付令提出书面异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6)吉0321民督字9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16.00元,由申请人抚松县松江河镇泰和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增亮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吴 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