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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1执4637号

彭佳琪与王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彭佳琪,王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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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内容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1执4637号

申请执行人:彭佳琪,女,199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住江西省德兴市。

被执行人:王杰,男,1980年8月5日出生,汉族,���江省诸暨市人,住浙江省诸暨市。申请执行人彭佳琪与被执行人王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绍诸商初字第41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彭佳琪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杰尚应履行借款本金35万元及该借款本金35万元自2015年5月17日起至还清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655元、申请执行费5249.8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杰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且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诸暨市人民法院(2016)浙0681执463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冯华泉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XX诸暨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案件中止/终结执行审批表执行案号 (2016)浙0681执4637 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申请(移交)执 行 人 彭佳琪 被执行人 王杰 标 的 35万元及利息 实际完成金额 无 中止 / 终结 事由 被执行人王杰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且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朱满芳 执 行 员 意 见 建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冯华泉 2016年11月15日 科长 审批意见 局长/院长 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