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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02执947号

西电宝鸡电气有限公司诉朱麻阳新代锰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西电宝鸡电气有限公司,麻阳新代锰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2执947号申请执行人西电宝鸡电气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麻阳新代锰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依据(2016)陕0302民初98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的西电宝鸡电气有限公司诉朱麻阳新代锰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该案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清偿货款115000元及利息,承担本案受理费1795元。执行费1650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18445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收入,查封、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建民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宋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