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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21执847号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支行与张建、李艳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7-01-03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支行,张建,李艳,封春晓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21执847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姑孰镇提署中路410号,组织机构代码79357377-2。

负责人:汤阳,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杭俊,该支行员工。

被执行人:张建,男,197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被执行人:李艳,男,197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被执行人:封春晓,男,196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当涂县人民法院(2015)当民二初字第000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建、李艳、封春晓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支行借款本金300000元,借款期间内正常利息36264.74元,合计336264.74元;并自2015年6月1日起,以本金3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75%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承担诉讼费3256元、执行费499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当涂县人民法院(2016)皖0521民初2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立平

审判员  李昭平

审判员  周 健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庆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