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5民初1969号
原告:杜某某,女,汉族。
被告:牛某某,男,汉族,。
原告杜某某与被告牛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2016年11月15日,原告杜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撤诉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郭金柱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玉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