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625民初1969号

原告杜某某与被告牛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6-11-29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当事人
杜某某,牛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5民初1969号

原告:杜某某,女,汉族。

被告:牛某某,男,汉族,。

原告杜某某与被告牛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2016年11月15日,原告杜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撤诉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郭金柱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玉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