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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3执1732号之三

173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与王庆、徐小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7-06-05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王庆,徐小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3执1732号之三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住昆山市前进中路306号,

法定代表人:夏刚,机构代码:83813148-5。被执行人王庆,男,1977年9月10日出生,38岁,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被执行人徐小平,女,1980年2月25日出生,35岁,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昆山市人民法院(2015)昆商初字第003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支付333896.8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按照原贷款合同履行。

本院认为,申请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本次执行程序中,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按照原贷款合同履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昆山市人民法院(2015)昆商初字第004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 判 长  卞 渊

代理

审判员  袁晓鹏

人民陪审员  沈建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