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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3民初2394号

单某与张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6-12-04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单某,张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3民初2394号原告单某。法定代理人单好奇,原告的父亲。被告张浩,男,1970年11月11日出生,住平舆县。

原告单某被告张浩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0元,减半收取265元,由原告单某负担。

审判员  孟庆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俊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