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执恢549号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株)利澳电子与被执行人天津利澳深思电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利澳深思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2执恢549号申请执行人(株)利澳电子,住所地韩国京畿道五山市佳庄洞376-7,NA-洞。法定代表人白龙昇,代表理事。被执行人天津利澳深思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辛庄镇工业园区中建路9-3号。法定代表人朴赞星,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株)利澳电子与被执行人天津利澳深思电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银行账户、工商登记,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财产线索提供,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二中民三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具备执行条件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林审 判 员 李建晖代理审判员 冯晓明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吕守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