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5执1584号
申请执行人:张传喜。被执行人;吴强。
被执行人:李亚男。
被执行人:李东亮。本院在执行张传喜与李亚男、李东亮、吴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12民终2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跃东
代理
审判员 王 超
代理
审判员 杜天利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兴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