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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5执1584号

张传喜与吴强、李亚男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传喜,吴强,李亚,李东亮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5执1584号

申请执行人:张传喜。被执行人;吴强。

被执行人:李亚男。

被执行人:李东亮。本院在执行张传喜与李亚男、李东亮、吴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12民终2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跃东

代理

审判员  王 超

代理

审判员  杜天利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兴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