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423民初682号
原告:魏毓鹤,男,汉族,1968年9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清流县。
被告:魏昌彬,男,197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原告魏毓鹤与被告魏昌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毓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魏昌彬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魏毓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30,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4年7月1日,魏昌彬因经营资金紧张向魏毓鹤借现金130,000元用于周转,写下借条并约定利息1.5分一年后到期本息一起还清,然而到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迟迟不归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如所请。魏昌彬未进行答辩,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供证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2014年7月1日,魏昌彬向魏毓鹤借款1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交由魏毓鹤收执。借条载明:于2014年7月1日本人向魏毓鹤借现金壹拾叁万元(利息1.5分)期限1年内,到期本息一起还清。合计人民币:壹拾叁万元整。此据,借款人:魏昌彬,2014年7月1日。身份证。借款到期后,魏昌彬未支付借款本息。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魏昌彬向魏毓鹤借款,有魏昌彬出具的借条为凭,事实清楚。魏毓鹤要求魏昌彬偿还借款本金13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以予支持。魏昌彬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javascript:SLC(21651,0)?)》第二百零六条(?javascript:SLC(21651,206)?)、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98761,0)?)》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魏昌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魏毓鹤借款本金1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公告费560元,由魏昌彬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江开万
人民陪审员 张永顺
人民陪审员 余毅光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晓婷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javascript:SLC(21651,0)?)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