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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22民初1155号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原告曹正斌与被告刘建兴、欧阳炽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正斌,刘建兴,欧阳炽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022民初1155号原告:曹正斌,男。被告:刘建兴,男。被告:欧阳炽心,男。原告曹正斌与被告刘建兴、欧阳炽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正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建兴、欧阳炽心经本院传唤未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刘建兴归还原告借款10000元,被告欧阳炽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刘建兴、欧阳炽心未到庭应诉,也未向本院提供书面答辩意见。查明的事实根据原告的诉讼主张和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因做生意资金周围困难,被告刘建兴于2014年9月20日向原告立据借款10000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15年3月20日。借条落款处,被告刘建兴以“借款人”身份签名,被告欧阳炽心以“担保人”身份签名。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分文未还。判决的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被告刘建兴向原告立据借款,还款期限约定明确,有义务在期限内返还借款。被告刘建兴拖欠借款逾期不还,对于原告要求返还借款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欧阳炽心以“担保人”身份在借条上签名,应视其自愿为被告刘建兴清偿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原告要求被告欧阳炽心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建兴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曹正斌借款本金10000元;二、被告欧阳炽心对上述款项的给付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刘建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亚菲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