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25民初3110号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与张保群、张永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张保群,张永秋,XX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5民初311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代表人谢海峰,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广生,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靳旭红,公司员工。被告张保群,男,1969年12月28日生,汉族。被告张永秋,男,1958年01月01日生,汉族。被告XX均,男,1965年09月2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与张保群,张永秋,XX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在规定期间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雪云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