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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25民初3110号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与张保群、张永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张保群,张永秋,XX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5民初311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代表人谢海峰,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广生,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靳旭红,公司员工。被告张保群,男,1969年12月28日生,汉族。被告张永秋,男,1958年01月01日生,汉族。被告XX均,男,1965年09月2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与张保群,张永秋,XX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在规定期间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雪云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