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313执317号

张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6-12-20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313执317号权利人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地址萍乡市湘东区湘东镇河洲村。组织机构代码01457937-5。法定代表人黄智勇,系该院院长。被执行人张强,男,1989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2016)赣0313刑初43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张强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上缴国库。2016年11月3日本院刑事审判庭将该案移送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313刑初43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张强应缴纳罚金计人民币3050元(含执行费5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对权利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权利人可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欧阳自禹

审 判 员 邬 红 萍

代理

审判员 胡  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代

书 记员 李  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