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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403执435号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刘强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强,赵耀,赵润泽,任承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403执435号申请执行人:刘强,男,汉族,住抚顺市东洲区。被执行人:赵耀,男,满族,住抚顺市顺城区。被执行人:赵润泽(系赵耀、左越之子),男,满族,住抚顺市顺城区。被执行人:任承时,男,满族,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刘强与赵耀、赵润泽。任承时借款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存款、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俊岐审判员 :韩亚霜审判员 :崔长顺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 田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