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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4执366号

王宏坤与郎振军、孙桂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宏坤,郎振军,孙桂英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4执366号

申请执行人:王宏坤,男,1970年1月25日生,汉族,住珲春市。

被执行人:郎振军,男,1963年12月20日生,满族,住珲春市。

被执行人:孙桂英,女,1966年3月27日生,满族,住珲春市。申请执行人王宏坤与被执行人郎振军、孙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作出的(2015)珲民一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753000元,案件受理费13700元,申请执行费993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郎振军名下的林地,暂不能变卖。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龙虎

审判员  韩 伟

审判员  郑智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谭道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