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4执366号
申请执行人:王宏坤,男,1970年1月25日生,汉族,住珲春市。
被执行人:郎振军,男,1963年12月20日生,满族,住珲春市。
被执行人:孙桂英,女,1966年3月27日生,满族,住珲春市。申请执行人王宏坤与被执行人郎振军、孙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作出的(2015)珲民一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753000元,案件受理费13700元,申请执行费993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郎振军名下的林地,暂不能变卖。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龙虎
审判员 韩 伟
审判员 郑智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谭道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