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辽0204执1942号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许义民罚金一案4过程中,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许义民有能力履行而拒不���行生效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许义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书记员 :高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来源:
移交机关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许义民刑事罚金一案执行决定书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辽0204执1942号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许义民罚金一案4过程中,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许义民有能力履行而拒不���行生效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许义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书记员 :高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