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刑更1814号罪犯范东旭,男。现在黑龙江省六三监狱服刑。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8日作出(2012)龙刑初字第3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范东旭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经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六三监狱于2016年10月1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理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范东旭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呈报减刑材料符合法律及相关规定。
本院认为,罪犯范东旭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执行机关呈报符合法定程序。根据罪犯改造表现,考虑原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范东旭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自2011年11月30日起至2019年12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敖丽静
审判员 石玉芳
审判员 关毅民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福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