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21执237号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曹美如与刘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美如,刘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21执237号申请执行人曹美如,女,1960年9月8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城关镇。被告刘苹,男,1972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美如与被执行人刘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查不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廖中元审 判 员 曹文斌代理审判员 崔志远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