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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2民初1106号

孙双群与孙敏杰、李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双群,孙敏杰,李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2民初1106号原告孙双群,男,汉族,农民,住安新县。被告孙敏杰,男,汉族,职工,安新县安新镇人,现住新疆库尔勒市洁具区。委托代理人杜新月,河北杜新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彩,女,197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安新县。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孙双群与被告孙敏杰、李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李 萍

审 判 员 侯 杰

代理

审判员 杨 硕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田柳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