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2民初1106号原告孙双群,男,汉族,农民,住安新县。被告孙敏杰,男,汉族,职工,安新县安新镇人,现住新疆库尔勒市洁具区。委托代理人杜新月,河北杜新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彩,女,197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安新县。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孙双群与被告孙敏杰、李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李 萍
审 判 员 侯 杰
代理
审判员 杨 硕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田柳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