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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执17642号

许文良与温建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许文良,温建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17642号

申请执行人:许文良,男,197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天津市蓟县。

被执行人:温建国,男,195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遵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文良与被执行人温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遵民初字第0228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提级执行。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25000元,并承担执行费275元。本院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1)遵民初字第0228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海峰

审判员  马福然

审判员  王兆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宝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