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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1民初6360号

巩义市德信种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席爱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7-04-05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巩义市德信种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席爱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1民初6360号

原告:巩义市德信种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巩义市鲁庄镇安头村。组织机构代码:597604877。

法定代表人:张玄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男,194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吐鲁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强,巩义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席爱粉,女,195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原告巩义市德信种殖农民专业合作社诉被告席爱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

原告巩义市德信种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巩义市德信种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巩义市德信种殖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

审判员  崔东鹏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景亚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