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3执2066号原告陈彩梅与被告陈追求、王雪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作出的(2016)浙0283民初27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彩梅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追求、王雪爱均去向不明,登记在被执行人陈追求名下两艘渔船拍卖后优先支付抵押权人债权、有关费用和职工债权后的剩余拍卖款2933019.35元,2014年度渔船柴油补贴款约为1300000元,共计4233019.35元,该两笔案款目前暂由奉化市莼湖镇政府保管。另案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陈追求名下位于奉化市莼湖镇梧山路77弄5幢1号的房产,该房产为集体土地性质,暂无法处置,因被执行人陈追求、王雪爱有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嫌疑,现奉化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已进行立案侦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陈彩梅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陈追求、王雪爱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6年11月15日,被执行人陈追求、王雪爱尚欠申请执行人陈彩梅案款2564000元及相应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3656元,执行费28176.56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6)浙0283执206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仇飞龙
审判员 宣小虎
审判员 蒋伟琦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梅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