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2923执384号申请执行人孔令刚,男,汉族,生于1984年10月21日,住甘肃省永靖县。被执行人芝世忠,男,汉族,生于1982年7月4日,住甘肃省永靖县。本院在执行(2016)甘2923执384号孔令刚申请执行芝世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姬海仓
审判员 杨为民
审判员 罗万恩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人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