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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2923执384号

孔令刚申请执行芝世忠民间借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6-12-22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孔令刚,芝世忠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2923执384号申请执行人孔令刚,男,汉族,生于1984年10月21日,住甘肃省永靖县。被执行人芝世忠,男,汉族,生于1982年7月4日,住甘肃省永靖县。本院在执行(2016)甘2923执384号孔令刚申请执行芝世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姬海仓

审判员  杨为民

审判员  罗万恩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人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