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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403执72号

抚顺市丹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8-09-03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沈阳新正风空调净化有限公司,抚顺市丹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403执72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新正风空调净化有限公司,住沈阳市皇姑区。

法定代表人:许丕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抚顺市丹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住抚顺市东洲区。

法定代表人:高阳,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2016)辽0403执72号,申请执行人沈阳新正风空调净化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抚顺丹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抚顺丹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立即恢复执行,不受时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俊岐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孙柯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