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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3民初3930号

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6-12-01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3民初3930号

原告:刘某,男,196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

被告:张某,女,196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刘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郭清华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侯岩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