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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22执1041号

杨万学与杨元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元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22执1041号申请执行人杨元林,男,汉族,生于1974年12月5日,中专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住甘肃省民乐县。被执行人杨万学,男,汉族,生于1972年5月11日,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住甘肃省民乐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乐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9日作出的(2016)甘0722民初119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1月3日向被执行人杨万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万学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但被执行人杨万学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杨万学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乐县支行的账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志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杲郁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