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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02执7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黄石市海鑫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冯晓萍、云恩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石市海鑫典当有限公司,冯晓萍,云恩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02执7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石市海鑫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颐阳路60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5103238-8。法定代表人黄学湖,董事长。被执行人冯晓萍。被执行人云恩锋。申请执行人黄石市海鑫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冯晓萍、云恩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202民初5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并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申请执行人黄石市海鑫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冯晓萍、云恩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未执行标的403987元(含调解利息、律师代理费、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申请执行人可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学光

审判员  桂 鹏

审判员  盛永济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