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6)皖1222执940号
申请执行人:徐子余,男,1968年7月10日生,住江苏省睢宁县。
被执行人:梁玉涛,男,1983年5月18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子余与被执行人梁玉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即支付申请人徐子余借款2768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太民一初字第0395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广权执行员 常 杰执行员 王 晖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金 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