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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4执696号

何伟、宋庆府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8-09-26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何伟,宋庆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4执696号

申请执行人:何伟,男,1986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

被执行人:宋庆府,男,197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河民初字第19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2016)冀0984执696号案件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田子岂

审判员  王 伟

审判员  齐发义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艳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