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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3民初03648号

章建军与薛晓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6-12-13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章建军,薛晓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3民初03648号

原告:章建军,男,197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县。

委托代理人:张宏星,浙江同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薛晓听,男,197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乐清市,暂住桐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章建军诉被告薛晓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合议庭评议,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建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672元减半收取1836元、财产保全费1420元,合计3256元,由原告章建军负担。

审 判 员  金筱明

代理

审判员  易 明

人民陪审员  何达明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许 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