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4民初41116号
原告:陈伟光,香港居民,住香港,证件号码:E53193()。
委托代理人:王清,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晓宇,住广州市越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伟光诉被告陈晓宇相邻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伟光于2016年11月15日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陈伟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伟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陈伟光负担275元(已履行)。
审判长 程秀建
审判员 梁志铭
审判员 周鸿明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梁洁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