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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4民初41116号

陈伟光与陈晓宇相邻关系纠纷2016民初41116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当事人
陈伟光,陈晓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4民初41116号

原告:陈伟光,香港居民,住香港,证件号码:E53193()。

委托代理人:王清,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晓宇,住广州市越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伟光诉被告陈晓宇相邻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伟光于2016年11月15日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陈伟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伟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陈伟光负担275元(已履行)。

审判长  程秀建

审判员  梁志铭

审判员  周鸿明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梁洁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