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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1民初2087号

赵永彬与黄全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7-01-03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赵永彬,黄全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21民初2087号

原告:赵永彬,男,汉族,1969年3月18日生,住所地四川省,经常居住地河南省渑池县。

被告:黄全军(又名黄小军),男,汉族,1972年3月17日生,住所地河南省渑池县,现住址不明。

原告赵永彬与被告黄全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原告赵永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履行赔偿协议,支付剩余赔偿款5000元;2、由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被告在卢氏县××道口镇××一重晶石矿,我在其矿上打工,被告拖欠劳务费,经我多次向其催要,被告总是以种种理由推脱,进而对我产生不满情绪。2016年1月19日,被告在渑池县××××村喝酒时,被告伺机对我报复,将我打伤。之后,经中间人调解,我与被告达成赔偿协议:约定被告共赔偿我12000元,与2016年3月30日给付7000元,剩余5000元在两个月内付清。扣除被告已付的7000元,剩余的5000元至今没有支付。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诉讼主体信息不明确,无法查找到该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永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赵永彬。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华

审 判 员  张建光

人民陪审员  谢 咪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董佳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