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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3民初3129号

于修美与青岛宜合美家纺织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于修美,青岛宜合美家纺织品有限公司,城阳区恒红丰工艺品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3民初3129号

原告:于修美,女,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綦松涛,山东加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玉鸽,山东加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宜合美家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

法定代表人:赵衍友,职务经理。

第三人:城阳区恒红丰工艺品店,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

负责人:栾兴峰。

原告于修美与被告青岛宜合美家纺织品有限公司、第三人城阳区恒红丰工艺品店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修美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18元,减半收取计95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兰旭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巧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