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6民初196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港涛实业有限公司、广东中宝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港涛实业有限公司,广东中宝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6民初19623号之一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港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组织机构代码:32328180-4。法定代表人:温XX,总经理。被申请人:广东中宝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黄圃镇,注册号:442000000143208。法定代表人:黄XX。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港涛实业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广东中宝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中宝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481157.2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广东中宝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481157.2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2925.78元,由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港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欧阳永本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丽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