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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82执390号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雷某某危险驾驶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7-06-24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雷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常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82执390号被执行人雷某某,男,汉族,住所地常宁市兰江乡被执行人雷某某危险驾驶案由一案,常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482刑初29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常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482刑初29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福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