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102民初2444号

原告湖南合富辉煌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小倩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7-03-02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湖南合富辉煌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李小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2民初2444号原告湖南合富辉煌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乔晶。委托代理人姚卓文。委托代理人谭金玲。被告李小倩。委托代理人周斯乐。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合富辉煌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小倩劳动争议一案中,湖南合富辉煌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湖南合富辉煌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合富辉煌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小倩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交。

审 判 长  曾慧红

人民陪审员  廖玉均

人民陪审员  魏建莲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甘 费附本案援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