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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201执1518号

赵俊岗与马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7-01-13
所属地区
哈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俊岗,马龙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201执1518号

申请执行人:赵俊岗,男,汉族,1974年8月10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哈密市。

被执行人:马龙,男,汉族,1987年6月5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哈密市。本院在执行哈密市人民法院(2015)哈市民一初字第1213号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人赵俊岗与被执行人马龙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207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并递交书面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哈密市人民法院(2015)哈市民一初字第12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党会福

审判员高晖

审判员田仲

二0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翟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