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201执1518号
申请执行人:赵俊岗,男,汉族,1974年8月10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哈密市。
被执行人:马龙,男,汉族,1987年6月5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哈密市。本院在执行哈密市人民法院(2015)哈市民一初字第1213号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人赵俊岗与被执行人马龙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207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并递交书面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哈密市人民法院(2015)哈市民一初字第12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党会福
审判员高晖
审判员田仲
二0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翟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