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82民初1476号
原告:阮丽新,男,197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
委托代理人:张广,湖北楚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狄华强,男,196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原告阮丽新与狄华强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
原告阮丽新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丽新撤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计8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阮丽新负担。
审判员 余天云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宋敏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