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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82民初1476号

阮丽新与狄华强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当事人
阮丽新,狄华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82民初1476号

原告:阮丽新,男,197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

委托代理人:张广,湖北楚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狄华强,男,196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原告阮丽新与狄华强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

原告阮丽新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丽新撤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计8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阮丽新负担。

审判员  余天云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宋敏敏 关注公众号“”